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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煤礦山井下采掘作業探放水問題執法產考

    發表時間:2014-05-07 來源:職業衛生網 瀏覽次數: 評論: 頂: 踩:

    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井下采掘作業接近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的斷層、流砂層、礫石層、溶洞、陷落柱時;接近與地表水體相通的地質破碎帶或者接近連通承壓層的未封鉆孔時;接近積水的老窯、舊巷或者灌過泥漿的采空區時;發現有出水征兆時;掘開隔離礦柱或者巖柱放水時,應當探水前進。

    執法參考:執法人員在檢查時,(一)查閱礦山企業的圖紙、地表和井下水文資料,掌握其地質水文情況。(二)檢查其探放水設計方案和施工組織方案,探水眼的位置、方向、數目、孔徑、每次鉆進的深度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巖石結構和硬度等條件在設計方案中規定。(三)檢查現場,通常鉆孔直徑應不大于75毫米,鉆孔間距不大于3米,掘進距離和超前距離一般在20米左右,鉆孔數目根據水文情況和巖石情況而定,一般不少于三個。對斷面大、巖石不穩、水頭高的巷道進行探水,應有經主管礦長批準的安全措施計劃,探放水工作應由有經驗的的人員按設計操作。探放水施工組織應全面、準確、具有針對性,并有具體應急措施包括對有毒有害氣體和大量積水的控制排放等措施。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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